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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4日 09:50已被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对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绿色理念、国际视野,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弘扬民主治校和专家治教的现代大学办学理念,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并确保其工作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担任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关心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与教学委员会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由31-35(奇数)人委员组成,原则上包括各学院教学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根据上述条件按照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的教师代表,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但连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临时增补或调整委员。

第七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下设专业设置与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通识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委员结合各分委员会的职责,按照民主推荐原则由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产生,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与教学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要求组建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学院层面的各项工作。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人选担任,委员会由5-11人的单数人员组成,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成才规律,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充分发挥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三)对学校各专业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五)研究并指导学校开展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对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对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推荐省级及以上的人才培养改革与建设项目。

(六)研究、审议并指导学校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践教学基地等基本建设;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主要质量标准。

(七)指导学校审核评估及专业认证(评估)工作;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种教学奖励。

(九)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

(十)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十一)开展与教学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题调研和咨询。

第十三条 各分委员会配合学校教学委员开展工作,就各自职责范围的具体事项进行评议评估。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专业设置与建设分委员主要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规划、优化与调整、认证与评估等的论证、评估。

(二)课程与教材建设分委员主要负责课程立项建设、结题验收等,审查教材编写、修订、引进和选用工作,尤其对教材的政治导向严格把关,初审及推荐各级立项教材、优秀教材及规划教材等。

(三)通识教育分委员主要负责研究全校通识教育的发展战略,提供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学分设置建议,参与各类通识教育课程的评审、评估等事宜。

(四)创新创业教育分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全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域的课程建设、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参与相关评审或评估。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求,学校教学委员会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学校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派人代替,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可派人列席,但没有投票表决权。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才有效。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数一般应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特别重大议题应超过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教学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湖工大教〔2012〕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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