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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4日 17:43已被阅读:
  

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条 全委会议事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党中央、湖北省委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全委会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题的提出

第四条 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如下:

()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 研究决定党代会方案,学校党委、行政、纪委领导班子换届方案。

(三) 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

(四) 审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指导思想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 研究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 其他需要由全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常委会确定,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议题材料。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全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委委员出席全委会。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条 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应在全委会召开前三天通知到参会人员。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全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发言准备,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科学决策。议定重大问题时,态度要鲜明。

第十二条 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全委会一般不临时动议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参会人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

(二) 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 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四) 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会上作出的决定,应向未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议,需要公布或上报的,须经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签发,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和承办部门,由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宜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十八条 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凡会议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

第二十条 全委会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归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湖工大党字〔201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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