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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00:00已被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行为,确保学校公务用车改革成效,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及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学校公车和一般公务出行用车。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模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公车实行归口管理。9台公车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1台公车归口离退休工作处管理,1台公车归口保卫处管理,1台公车归口信息技术中心管理,4台公车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四条  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的学校公车,主要用途如下:
    1.非实物保障的校领导参加武汉市江汉区、江岸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区域外的公务活动,前往省委、省政府及东湖宾馆参加重要会议及公务接待活动。
    2.其他特殊、紧急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在武汉市内进行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第五条  归口到其他单位(部门)管理的学校公车,由所在单位(部门)根据业务范围,严格管理、严格调度。
    第六条  学校公车使用严格进行登记,实行 “一车一台账”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登记(见附件一),严禁公车私用、租赁、经营和外借。学校公车出行要履行审批及派车手续,涉及学校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的要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公务用车审批表》。
    第七条  学校公车严格实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外,学校公车应由所在单位(部门)自行定点封存停驶。
    第八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学校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用油、维修、保养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九条  学校公车的封存、处置、购置等事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一般公务出行用车的管理。
    1.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单位(部门)人员的公务出行用车,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登记和据实报销,用车经费不得突破本单位(部门)的年度交通费预算。
    2.学校鼓励办理公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严禁假公济私或通过报销交通费套取公款。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办理公务的,在报销相关费用时,应提交正规票据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财务处每半年对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开支情况进行汇总,按学校要求公开,接受监督。审计处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开支的审计监督,认真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将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监察处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单位(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问题线索,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违规违纪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湖工大〔20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工业大学公务用车情况登记表

          2.湖北工业大学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公务用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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